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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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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二)绿化带、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树的,及时进行补植;(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符合相关绿化施工规范,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内的绿地采用地被植物或者树池盖板等覆盖,无泥土裸露;(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五)及时清除公共游园、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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