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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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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率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等,并将其作为审查内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地面积、位置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完毕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并应当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或者不符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载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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