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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若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无过错则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医疗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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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在此情形下,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对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原告胥因腰部疼痛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同年5月9日,由被告处的医生为原告施行“腰椎间盘切除术”。同日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原告胥在被告处住院至同年8月19日计106天后出院,原告应支付治疗费14380.35元。术后原告发现不能行走,便找被告解决。经相关专家会诊后确认原告系马尾神经粘连出现“激诺热”并发症,恢复期为一年。2008年8月25日,被告(原许昌技术经济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作为甲方与原告(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代签)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 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4日)生活费、误工费伍万元整。 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治疗,加强肢体功能锻炼,以利早日康复,一年内甲方对乙方进行治疗指导并负责营养神经药物治疗费用。 3、一年后,如乙方身体痊愈,则不再追究甲方
若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无过错则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医疗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导致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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