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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呢

2022-07-09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原告胥因腰部疼痛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同年5月9日,由被告处的医生为原告施行“腰椎间盘切除术”。同日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原告胥在被告处住院至同年8月19日计106天后出院,原告应支付治疗费14380.35元。术后原告发现不能行走,便找被告解决。经相关专家会诊后确认原告系马尾神经粘连出现“激诺热”并发症,恢复期为一年。2008年8月25日,被告(原许昌技术经济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作为甲方与原告(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代签)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 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4日)生活费、误工费伍万元整。 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治疗,加强肢体功能锻炼,以利早日康复,一年内甲方对乙方进行治疗指导并负责营养神经药物治疗费用。 3、一年后,如乙方身体痊愈,则不再追究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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