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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开庭以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这工资条,让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的书面材料。 1、2008年1月1日起,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加班费没有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平时晚上加班是白天小时工资的1.5倍,双体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平日工资的双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三倍。 3、要求公司依法为你交纳保险,可以在仲裁时一并提出。如果公司同意调解,可以让公司保险费交给你,当然这种情况下,你就没有保险了。 4、如果纯粹是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东西可多了,不一定要工资条,工号牌、厂服、出勤记录、其它工友的证言等等。 申请劳动仲裁无工资条可参考上述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下面是关于劳动仲裁工资证明的内容,请参考。 劳动案件中,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只需要说出具体工资数额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那么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卡转账记录来反驳劳动者,否则仲裁委会采信劳动者的观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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