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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和《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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