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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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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这不仅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辛勤工作的回报,也是劳动者在重新找工作时的一种生活补贴。《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即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终止也应给予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就业成本,而不考虑这部分成本。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同时,考虑到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一暂行规定将于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也将于2001年6月实施。此外,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给予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为了与现实做法相衔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08年1月1日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二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本人工资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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