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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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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车,登记车主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一般对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2、但如果登记车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是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 (2)二是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 (3)三是车辆保险存在瑕疵。
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车主存在下列过错情形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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