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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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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登记车主驾车发生事故赵某某驾驶小车与直行的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赵某某的哥哥赵哥某,但该车自购买之日起一直由赵某某使用,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二、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车主赵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赵某某驾车肇事致人受伤,其为直接侵权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赵哥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对车辆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直接关系,故赵哥某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赵哥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1、借名买车,登记车主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一般对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2、但如果登记车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是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 (2)二是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 (3)三是车辆保险存在瑕疵。
借名买车,登记车主没有实际控制车辆,一般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但登记车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事故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车辆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 二是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 第三,车辆保险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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