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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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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车,登记车主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一般对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2、但如果登记车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是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 (2)二是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 (3)三是车辆保险存在瑕疵。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2)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登记过户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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