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房屋主体报过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包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根据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第十四条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侵占应当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资金帐户的经营性服务收益或者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78人已浏览
526人已浏览
4,026人已浏览
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