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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
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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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房产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办理好手续,有的人可能会疑惑,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7、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5、房屋竣工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质检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确认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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