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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一株树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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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四)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五)放养家禽、家畜;(六)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七)行驶、停放车辆;(八)擅自进行经营活动;(九)擅自拦河截溪、挖砂取土;(十)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均衡分布的原则。绿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五百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二)一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三)二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改建区绿地建设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城市水务、道路交通和消防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绿地建设相衔接、配套,兼顾各方的使用、管理需要。城市建设的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应当与城市绿地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市人民政府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组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再生水管网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绿化用水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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