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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均衡分布的原则。新建区绿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五百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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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砍伐除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树木或者需要移植的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四)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五)放养家禽、家畜;(六)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七)行驶、停放车辆;(八)擅自进行经营活动;(九)擅自拦河截溪、挖砂取土;(十)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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