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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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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未设置告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四)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五)放养家禽、家畜;(六)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七)行驶、停放车辆;(八)擅自进行经营活动;(九)擅自拦河截溪、挖砂取土;(十)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审查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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