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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除履行自身承担的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职责外,应当对其他绿地...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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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设置围栏、广告牌等城市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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