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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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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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