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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继承人需要办理完毕继承手续,取得继承人名义房产证之后,住房确权,属于继承人合法拥有的房产,此时,继承人才可以出面卖掉过户住房给他人。没...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法登记的,有效的。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意思表示真实,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办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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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如果是新房,由于存在开发商与第一手买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手买主可以主张在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手中持有文件,从法律上说,只是说明你对第一手买主有一个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只是一个债权关系,不是当然的物权关系。只有在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后,登记在名下,才能够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因此,这其中可能会有开发商或者第一手买主将房屋再次转卖并给其他买主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这样就无法取得房屋了。
对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房地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此处对房地产转让,未经登记“转让无效”的规定,显得越来越严厉,反映出强烈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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