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符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那么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
对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人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但产权证上往往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出卖共有产权的房屋只有共有人都同意出卖才能出让,而一些业主也拒绝让配偶到场,参与办理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如只有一人到场时,而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就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第二,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要求免责撤销居间委托。因此,在交易中,要所有共有人都在合同上签字或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能决定购买;如果房屋所有权是按份共有(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交易中,应当明确其他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也要要求所有共有人都在合同上签字或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能决定购买。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1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