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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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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在合同成立前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该义务在合同成立前,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禁止欺诈等义务。附带义务: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对方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阶段不同,首先是合同义务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附带义务伴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甚至包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由此可见,附随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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