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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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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 2、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保管义务一般不属于附属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1、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 2、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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