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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未出资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股权的人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东和受让人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责。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不付款或无价取得股份。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未出资的真相,否则受让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知道未出资公司股权的事实,受让人自愿承担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补足责任,不损害他人利益,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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