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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
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要求认定为无效,该协议的效力有瑕疵。法律依据,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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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范本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补偿费从年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6、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员工)(签字):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签署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一、1.竞业禁止协议里写到不能在与甲方(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B公司等。那如果是协议里没有提及的公司,如C公司,确实有竞争关系,这个禁止有效吗?就算给了补偿金,有效吗?因为协议里有“包括但不限于”。 答:你好,禁止协议是基于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保护圈定的,因而任何相关的企业设计本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是有效的。但是同样子该协议也是约企业的。在单位解除您的劳动关系后还是需要对应的经济的补偿金的。 2.离职时未明确提出要给补偿,如果离职后一个月内原企业发现员工去了竞争对手公司,是否有可能立即发放补偿金,然后说协议生效,要求员工离开竞争对手公司?这个法律上会支持企业吗? 答: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有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没有给补偿,但原企业是否有可能以涉嫌泄露商业机密起诉员工?因为即然有竞争关系,所以必然会知道一些对竞争对手有利的信息,比如客户信息。 答:关于客户信息不能定义为保密内容地的。并且您必须是高管、技术、其他保密义务的人,一般员工是不会的。 4.离职时企业要求员工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原竞业禁止协议还未到期,员工可以拒签吗? 答:如果离职不需要在签订。签订的,单位按月补偿您。 5.如果竞争对手公司的名称在竞业禁止协议里出现,原公司也给了补偿,如何避免原公司要求赔偿,以及避免法律纠纷呢? 答:一般此类赔偿是没有严格的表针,一方举证也比较艰难,基本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确实有担心的,变更公司主体名字或者协议协商可以试试。
竞业禁止只是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雇员在雇佣关系期间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雇员人格财产的一部分,雇员离职后如何利用是雇员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约束这种自由。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而不是通过竞业禁止来限制自由择业及公平竞争。竞业禁止协议其先决条件是雇主必须拥有商业秘密,一项信息如归属于商业秘密,则其必须具有“秘密的品质”。这就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尤其是要界定雇员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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