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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主要理由是:主要理由是: (1)双方签订房屋定购指标转让合同,是彼此真实意思表示。 (2)房屋定购指标转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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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国效力的表现: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但受让方仍是以转让方(原购房指标所有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指标转让方仍是购房人),过了一段时间,购房指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第二种情形: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受让方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以受让方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受让方即取得了原购房指标转让方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受让方是房产的购买方,以后,也无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第一种情形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购房指标转让达成了协议,转让方获得转让购房指标的价款,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及相应的权利,但“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或“资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或身份特征,与法律上的“物”(包括虚拟物)仍有较大的差异,且与人的公务员或职工的身份、职称、工龄、职务、学历、积分等相联系,在处分也相应受到限制,如有的单位规定,单位内部集资房三年内不得上市转让等或者职工内部有优先受让权。因此,购房合同登记的买受人始终是购房指标原所有人,而非购房指标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指标持有人),因而就存在事后以原购房指标所有人名义办理房产证之后,再以购房指标原所有人作为转让方,以购房指标受让人为受让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受让方再办理房产转户手续。第二种情形之中,通过购房指标的转让,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受让方即取得了签订单位集资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即享有了签订物权合同及享有物权合同上的权利,这种情形下,购房指标原所有人的单位对转让购房指标不作任何限制。 上述即为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的具体内容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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