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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
1、海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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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法院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范围规定如下:1.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5.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6.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8.海事行政案件。9.海事行政赔偿案件。10.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11.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2.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13.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14.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1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16.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7.海事强制令案件。18.海事证据保全案件。19.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海事支付令案件。21.海事公示催告案件。22.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23.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24.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25.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26.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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