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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
答:1、顾某转包给沈某的转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将土地转租给他人的条款,沈某再转包给孙某时,转包合同有效。两次转包合同都应当向村委会(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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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协议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协议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协议有效。 2、一地多卖,协议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协议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协议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协议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协议,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协议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协议。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协议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协议有效;协议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协议。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当然无效。如果起诉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协议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协议,而非土地转让协议。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需变更登记后方为有效。《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权属的变更必须以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作为要件,且变更自登记后生效。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 1、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2、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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