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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
【法律意见】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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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证的办理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事实收养孩子落户问题;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应是收养人所在地办理。
第一,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入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 第二,年满35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5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 第三,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
第一,事实收养人对收养关系缺乏法律认识,有将收养登记或公证作为有效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律程序,仍将收养行为视为传统习惯;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有多大关系。反正双方都很平静,不会妨碍他人,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管理服务不到。关于收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看到事实收养带来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所以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多,提供方便少;避免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一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回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条件,导致许多事实收养人逃避收养登记。第三,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和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法律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被事实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异常状态。总而言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导致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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