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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下的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1、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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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档案馆,图书馆的阅览室,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展示厅; (六)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厅; (八)影剧院、录像厅(室)的播放厅,音乐厅的观(听)众厅; (九)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本条例第三条的部分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以及前述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其它场所,在条件成熟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下列场所为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 (一)歌舞厅、游戏机室、音乐茶座; (二)拥有100个以上餐位的室内餐厅和拥有5 O个以上餐位的使用空调设备的室内餐厅;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分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
依据本市现行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本市将禁止吸烟的管理权下放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餐厅、歌舞厅、银行、商店、证券公司和办公大楼的管理者,要求在诸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的室内工作场所,不仅要有禁烟规章制度,也要悬挂禁烟标识。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专家组成员、市修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立法参与者崔小波教授表示,依据上述法规,受二手烟侵害的市民,可以依法对违法吸烟人提起诉讼。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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