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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过期三年的法律后果是会被抵押权人直接拍卖掉抵押物,而且抵押权人不会在他项权证已经过期三年内的情况下才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
他项权证过期2年后有效,可以对抗第三人。只是超过2年后没有了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权利,但是没有经过防伪登记结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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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是有时间限制的,有效期就是我们所说的债务清偿期,时间长短要根据债务的期限来决定。如果债务人超过限制期限仍未清偿债务,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他项权证到期2年后只要未注销,仍具法律效力,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件行使他项权利。实践中接触并处理的大量相关案件表明其实他项权利到期2年后未依法注销之前,仍具法律效力,他项权利权利人可凭据《房屋他项权证》作为法律要件之一,依法行使他项权利。第一种:他项权证只要未注销即有效,部分法院是支持这种观点的,不管是否抵押期限经过了,执行中依然保障当事人的抵押权,认定其优先权,并给予分配。研究并查询了大量资料,发现这种观念的来源来自一个古老的批复:1995年建设部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二条:“、“注销日期”,即“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 他项权利未依法注销之前,仍具法律效力,他项权利权利人(抵押权人、典权人,下同)可凭据《房屋他项权证》作为法律要件之一,依法行使他项权利。这个批复年代久远,且有法理问题的。第二种:只支持在抵押期限到期前起诉的他项权证,抵押权限到期之后起诉的他项权证权利,就不予保护。这种观点在相当多法院中也是认可,来源应该是基本的法理推定,抵押权已经到期,到期未续押,自动失效。任何一项有期限的权利,到期未行使,即视为放弃。笔者也坚持第二种观点,也相信今后会有相应的立法来支持这样的观点。那么作为我们他项权利人,实践这么混乱,我们能怎么做?尽量在到期前联系律师起诉,并及时进入执行阶段,成为一个确定的在执行阶段,相应地区法院内网系统内可查询并案,参与分配的债权。这样的案件因为抵押权在手,所以不需要财产保全,只需要速度加快,尽快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加封。保全成本这一块可以省去,如果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诉讼费可以退一半,宝山法院等地人民调解的甚至有可能只收20%到30%,诉讼成本也不高的。为了保险起见,尽早起诉。《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巧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注销与抵押权的设立是相对应的,即权利因登记而产生,因注销而消灭。他项权利所规定的的时间到期,但是未依法注销之前,本人仍是具有相关权利的,他项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身的相关职权。对于他项权利的有关意义和有关法律我们应该熟知,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有关他项权证的事件,熟悉相关法律,了解他项权证的有关法律说法。
房地产抵押是对债权人进行的抵押担保,担保有效期最长为主合同期满二年内有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他项权利证到期应重新签订主合同或延长主合同到期时间,方能使他项权继续有效。否则就必须在他项权利有效期内提起诉讼,不然就会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1,先注销上笔他项权证,再重新申请办理新的他项权; 2,直接去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的续期延展手续。这两种方法要看各地地方政策,具体的要与他项权利人和登记部门咨询,协商办理。
1、房屋他项权证过期也不能过户房产,不仅不能过户房产,房产还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境地,因为房屋他项权证过期之后不代表房产的抵押就自动消失了,只要没有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房产就设有抵押,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2、他项权证的期限不是什么“有效期”,是债务清偿期。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效期最长为主合同期满二年内有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他项权利证到期应重新签订主合同或延长主合同到期时间,方能使他项权继续有效。否则就必须在他项权利有效期内提起诉讼,不然就会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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