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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或股东向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不,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消除其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破产是指企业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破产是资不抵债时必须办理的法律程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破产要求,就可以解散。解散还应通过债务清算。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则为解散。资产小于债务的,为破产。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时,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解决?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在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之前,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我国法律及国办发[1996]35号、国办发[2003]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予以解决。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下,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根据合并或分立协议予以补缴;在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偿。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拔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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