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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检查督促该院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3、指定合议庭分工。 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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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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