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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
法院执行局的职责: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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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法院执行局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和上高县人民法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从轻处罚。 二、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借款或办理信用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检查督促该院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3、指定合议庭分工。 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 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 6、召集主持副局长、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 7、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 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 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 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1 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 12、审批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和院党组、上级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执行局副局长根据局长安排,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局长做好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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