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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主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2)主体的权限合法。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做出的,行政权力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是实施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但是任何行政权力总要有一定的限制,法律从各种角度为行政权力设定了各种界限,运用行政权力不能超越这些界限。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内容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抽象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不同效力和层次的,是由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制定出来的,它们的效力有高有低。低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以高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适用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这样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2)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任何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前,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即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变成了现实,这一事实的出现使得行政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才能完成行政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秩序。任何合法的行政行为都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作的。没有客观事实,凭空臆造或根据歪曲了的、不真实的想象做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3)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程序合法。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和程序的统一。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步骤和次序。程序不仅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而且起着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益不受行政权任意侵犯的作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还要遵守程序法。违反程序法的行政行为也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是,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不仅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程序可循,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 也找不到程序法依据,为判案带来困难。因此,加快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程序要合法既要求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制度。另外,不同的行政行为,法律对其程序可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特定的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如何,还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也不同。(% 形式合法。行政行为有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之分。对于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否则,该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会被有权机关撤销而丧失其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许可决定后,必须向其颁发许可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缺乏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不仅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程序可循,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也找不到程序法依据,为判案带来困难。因此,加快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程序要合法既要求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制度。另外,不同的行政法律对其程序可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特定的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如何,还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也不同。行政行为有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之分。对于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否则,该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会被有权机关撤销而丧失其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许可决定后,必须向其颁发许可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缺乏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通过对上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对
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法条如果同一个违法情况,违法了两个以上法律条文,在进行处罚时,只能按一个条文来处理,比如《只是比如啊,,》,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可以用森林法进行处罚,但是这同一个违法事实又违法了环境保护法,也可以用环境保护法来处罚。 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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