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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抵销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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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助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二、代位权应当以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的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结束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的,发生纠纷的,必须通过诉讼解决。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相关延伸】问:代位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吗?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但是,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抵销意思表示无效。正因为抵销权行使具有上述特点,对抵销权人的要求有一定条件,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的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前面讲过, 当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另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只有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主动提出抵销。当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品质不同的,只有债权标的品质较高者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权标的品质较低的不能主动提出与品质较高的抵销,否则,易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除了以上法定抵销对抵销权的行使规定较严外,互负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可通过协商抵销,协议抵销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没有那么多条件限制,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双方均可协商抵销。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也可判决抵销,可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免于执行之累。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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