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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代位权。这些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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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对对方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未到期不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下一个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实行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要确定,必须过期偿还。 2、债务人怠慢行使过期债权。 3、债务人怠慢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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