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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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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关于保护考研的部门规章,目前我个人还没有看到过。 二、受教育权利是公民不容侵犯的权利,但是受教育权又可以分为法定的受教育权和约定的受教育权。比如九年制义务教育即属于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要求保护的。而约定的受教育权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职考研应当属于约定的受教育权。这种约定是指个人首先要履行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是作为对考研权利的一种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对考研的限制,这时企业再干预个人的报考,那当然就属于侵犯了个人的受教育权利。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各地根据以上规定,都出台了符合本地方的优惠政策,建议您到当地的残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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