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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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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根据相关发啦,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
根据你说的情况,虽贵司未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合同,但约定了合同试用期且该员工已在贵司工作近2个月,因而,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依法应双倍支付。因而,员工家属若以此为由要求补偿,是合法的。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贵司同意,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有效。至于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受伤的。该员工若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的,单位不须对其生病受伤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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