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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
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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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停发伤残津贴、高空;男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经医院证明、笨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人,女年满45岁,保留劳动关系,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男年满55岁: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女年满45岁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男工人年满60岁,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限定;从事井下,女工人年满50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高温,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工致残、离任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限定,退出工作职位,下列几种情况能够解决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可以提前5年退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高空、高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一定年限(即:依工种不同,分别为10年、9年、8年)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 3.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在1998-2000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织工种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数量必须控制在限额指标之内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为:男性应年满55周岁,女性应年满45周岁;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单位为职工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的规定掌握。对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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