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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当地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不解决问题,可以: 1. 前往当地政府投诉; 2. 向当地法院起诉。 二、社保投诉所需材料: 1. 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首页、本人页、身份证,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户口类型不明确,需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2. 投诉举报期间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或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或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3. 工资收入:包括工资表或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 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可以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材料。 5. 填写完整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登记表》。 社会投诉办事流程: 1. 携带齐全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局稽核科信访接待四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 经过审核后,稽核人员向被投诉、举报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3. 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检查,并留存相关材料。 4. 根据法律、法规及检查结果,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5. 落实稽核整改结果。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家可能会将同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不同的人,这种行为被称为一房二卖或一房数卖。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面我来为大家解答。 1. 如果卖房人在一房二卖中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那么这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后面的买受人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权,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2. 如果卖房人在一房二卖中先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然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那么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权人,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 3. 如果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房屋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实践中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并作出合理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报案可以去公安局或派出所。不过,对于一些小案件,尤其是仅涉及辖区和治安管理的案件,建议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或者直接去公安局报案。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而公安局是派出所的上级机关,两者的权力有所不同。派出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管辖,为当地居民提供行政和司法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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