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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也应该支付工资的情形: 1、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 2、婚丧假; 3、女职员的产假; 4、因工伤导致的停...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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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工会、青年团、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者受处分的工资支付。 5、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或者不答复对方提出的协商要约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续签的;(三)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造成工资集体合同无法正常签订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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