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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一、船舶登记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相关文件包括申请...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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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一、条件:1、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四、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二、提交材料: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签注的,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原件);(五)船舶名称变更,按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和公告;(六)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七)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八)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债权金额等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和受理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和变更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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