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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一直有争议,看是否有效,主要要看是规定了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方面的权利,若限制离婚自由或抚养、探视权或保证书内容违反法律强...
婚内保证书如果关于离婚自由或抚养、探视权或保证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如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如果约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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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院实践中对夫妻之间保证书的效力是有争议的,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很有可能是无效的,但是保证书也不是完全没有用,至少其中对事实的描述是有很强的证明力的。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婚外情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有婚外情行为的一方是过错方,但是法律上婚外情的认定会比常人理解的严格,需要律师根据您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另外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在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中对有婚外情行为一方不分或者少分,但是根据过错情形,实际判决中对非过错方会有一些照顾,非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3、我国法律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不支持净身出户,除非双方同意不然不会做出净身出户的判决。
婚内保证书如果关于离婚自由或抚养、探视权或保证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如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如果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涉及限制人身权方面的内容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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