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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
婚姻法有个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但民事行为又讲究“意思自治”,所以说评价保证书的效力应结合这两个原则综合评判。意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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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如果关于离婚自由或抚养、探视权或保证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如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如果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涉及限制人身权方面的内容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婚内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一直有争议,看是否有效,主要要看是规定了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方面的权利,若限制离婚自由或抚养、探视权或保证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这些是无效的。 有些保证书的财产约定较大,如约定一方如何就不要财产或净身出户,这些就要结合保证书及具体案情才能判断是有效,还是部分有效,还是无效。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对于夫妻忠诚义务所签的保证书方面却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于保证书的效力的明文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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