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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
医疗期结束后不工作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开除。此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开除: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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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算了之后是不能再去报销生育医疗费的,但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如何确定,各地规定不同: 一、按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证明确认,满1年或者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对于你的工伤鉴定是在医疗期结束后吗这个问题,可以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证明休养,在劳动能力鉴定时进行确认。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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