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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被吊销了多长时间才可以再取出来

2021-11-11
根据我国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 检验20天内无法完成,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扣留10天。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所以,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 经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查,在鉴定期限的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5天。 但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查,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重新检查、鉴定和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查、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查、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扣车的时限延长一倍。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九条: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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