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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组织投标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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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下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风险提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6〕47号1996年4月4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就业、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以下统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就业及生产、生活安置。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需要就业农业人口的生产与生活。第四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由被征地单位通过开发荒地、调剂土地、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镇)村企业安排就业,也可以通过移居新开发区等途径自行安置。移居新开发区的,按照土地开发及新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被征地单位举办的乡(镇)村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开业、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以优惠。第五条被征地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二)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合0.5亩,下同)以上,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合0.8亩,下同)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和533平方米养活一个农业人口的标准计算,剩余的农业人口可以农转非;(三)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以下(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其农转非人数,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单位既有水浇地,又有川旱地、山旱地的,可以按2000平方米(含3亩)川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合1亩,下同)水浇地,4000平方米(合6亩)山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水浇地进行折算。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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