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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

2022-02-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6〕47号1996年4月4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就业、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以下统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就业及生产、生活安置。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需要就业农业人口的生产与生活。第四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由被征地单位通过开发荒地、调剂土地、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镇)村企业安排就业,也可以通过移居新开发区等途径自行安置。移居新开发区的,按照土地开发及新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被征地单位举办的乡(镇)村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开业、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以优惠。第五条被征地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二)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合0.5亩,下同)以上,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合0.8亩,下同)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和533平方米养活一个农业人口的标准计算,剩余的农业人口可以农转非;(三)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以下(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其农转非人数,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单位既有水浇地,又有川旱地、山旱地的,可以按2000平方米(含3亩)川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合1亩,下同)水浇地,4000平方米(合6亩)山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水浇地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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