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
非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宁波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有关事项再作如下补充: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转让限制信息。
2015年初始,宁波房地产市场成交构成中很大一部分数据是改善性住房。在宁波,越来越多的购房者会选择100平米以上的住房,原来90平以下的住房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生活的需要了。可以这么说,在宁波,改善型住房需求已经成为市场主流。改善性住房需求2015年3月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是2009年后首次明确“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2015年初五部委分别出台的两个楼市新政也都聚焦于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营业税新政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贷新政则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已结清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目前,尚未有对“改善性住房需求”这一概念的官方解释。仅在08年的国务院文件中提到相应优惠: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时,可比照首次贷款购房的优惠政策。“普通自住房”的概念,则须追溯到05年的新国八条。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就算是第一套房子是别墅,再买的第二套房只要属于普通住房,就能获得相应的贷款优惠。其实,近几年改善性购房需求的比例越来越大于首次刚需。此前的限购、“认房又认贷”等抑制性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镇压了投资投机需求的同时,确实“误伤”了一部分改善性住房需求。这一次的开放,可以置换出不少核心地区的二手房。对于银行来说,也能减少按揭风险,对下游的家具、装修行业等的拉动效益更大。目前,作为购房主力的80、90后两代人已经到了婚育年龄,而这两代人的生育高峰期将在未来十年内,随着家庭人数的扩充,许多家庭不得不进行居住条件改善。因此,通过置换或者购买二套房就成为了一种新常态。改善型住房需求也就将成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的主旋律。开发商准备好了吗?而要购房的您准备好了吗?
三类人员可以申购该办法规定,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其中,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不再实行摇号办法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不再实行摇号办法,而是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2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经适房属有限产权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市建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该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弄虚作假将受处罚此外,根据该办法,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取消其今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1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535人已浏览
3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