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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而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因以下情况而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
一种认为双方因结婚产生债的混同,婚前债权已归于消灭;另一种则认为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仍受法律保护。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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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这就是所谓的“混同”原则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3.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使夫妻双方丧失各自独立的人格,他们之间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如果是婚前男女一方欠了另一方的钱,则属于个人的债务,严格意义上来说婚后应当要偿还,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前财产共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谓的债的抵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且都属于到期债务的,双方都可以主张债务抵消。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抵消。婚前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似乎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夫妻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夫妻二人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因此,结婚并不是债发生抵消的原因。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也即是说,夫妻之间也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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