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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似乎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夫妻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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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欠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或者是对方事后认可的共同债务。
再婚后一方有债务的另一方是否需要一起负责要看债务发生的时间和它具体的用途,再婚之前的债务,分属债务人自己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再婚前的债务是用于两位婚后共同生活的,再婚后的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基本都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俩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限定:“夫妻一方或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两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有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有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裁判书对该债务的处置也是按共有债务进行认定的。其次,我俩来分析一下法院奏效裁判书对夫妻共有债务的分配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奏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置,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两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置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两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一些法律学人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受,并无征得债权人认可,系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罚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罚权。显然,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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